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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未建企业账簿可否按其耗电情况核定征收?

某个体砖厂,未建企业账簿,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耗电情况,对其进行核定征收。请问,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砖厂未建账经营,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该厂耗用电能情况,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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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玉溪浏览:13535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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